偷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偷偷录音不是合法的,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
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
如果取证手段合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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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录音,怎样才能作为合法证据
1、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是合法的,在私密场所录制的,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录音都是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可能构成犯罪;
2、开头最好直接点明双方身份,聊天要有的目的性,比如借贷纠纷里的关键信息就是具体借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有没有约定利息,还了多少?
3、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到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4、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接或者伪造,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5、录音资料不要删除保留的原始录音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装有复制文件的U盘、光盘都不算是原件,首次保存的载体才算是原件。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